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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第13條

事業所提出之申請,經主管機關認定得依第六條第一項給予附條件同意者,應即發給附條件之免除或減輕罰鍰同意書。 前項同意書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適用免除或減輕罰鍰之申請順位,及可能更動該順位之事由。 二、事業停止參與涉案聯合行為之時點。 三、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各目之具體條件內容。 四、於調查程序中經主管機關要求提出或補充相關事證之期限。 五、撤回同意免除或減輕罰鍰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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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