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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28條

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二項關於職務法庭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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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