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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 第13條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3條
司法院得就前條推薦之參審員人選及其他不具
第十一條
身分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中,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於得其本人同意後,擬具職務法庭參審員職缺同額至二倍之人選,送請遴選委員會遴定後,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之。 遴選委員會遴定職務法庭參審員及遞補人員之方式,準用
第六條
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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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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