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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 第15條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5條
職務法庭參審員有下列各款情形致出缺人數逾遴定任命之參審員總人數三分之一時,由司法院院長按出缺之人數,依
第十三條
第二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任命之: 一、辭任職務法庭參審員。 二、有
第十一條
不得擔任參審員之情形,而被解任。 三、有本法
第四十八條之一
第三項情形,而被解任。 四、擔任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官遴選委員會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委員。 五、死亡或因重大傷病致不能繼續參與審理。 前項遞補人選於任命前有前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或
第十一條
之情形者,不得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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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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