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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 第17條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7條
各法院應予職務法庭陪席法官每月減分訴訟案件。其減分案件之類型及數量,由各法院法官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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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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