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及收退費基準,除
第二十一條及
第二十二條另有規定外,依本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於就學補助、行政、人事、衛生保健及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一、就學補助:依政府學前教育相關補助規定。
二、行政管理:準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
三、人事管理:準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四、衛生保健及安全管理:準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九條至
第四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