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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20條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及收退費基準,除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另有規定外,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於就學補助、行政、人事、衛生保健及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一、就學補助:依政府學前教育相關補助規定。 二、行政管理:準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三、人事管理:準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四、衛生保健及安全管理:準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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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