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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 第40條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40條
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辦理職業傷病通報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個案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傷病名稱及聯絡方式。 二、職業病通報:疾病診斷、職業暴露、時序性、流行病學文獻及其他影響因子等資料。 三、職業傷害通報:傷病診斷、職業傷害類型及發生經過等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由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職業傷病個案管理師負責,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之。 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應每年針對其辦理職業傷病通報內容提供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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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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