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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42條

第 七 章 職業傷病通報
雇主、認可醫療機構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以外之醫事服務機構或其他人員,知悉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者,及遭遇職業傷病勞工本人,得將發生傷病個案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傷病名稱、聯絡方式及通報者資訊等資料,通報至職業傷病通報系統,以適時提供該勞工必要之服務及協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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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通報」的其他條文

第39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及公告職業傷病通報系統,作為職業傷病資訊彙整、統計與防治及職業傷病勞工重建…第40條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辦理職業傷病通報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個案基本…第41條認可醫療機構應自個案確認為職業傷病後,於二十個工作日內通報至職業傷病通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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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