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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 第43條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43條
第 八 章 附則
中央主管機關就認可醫療機構職業傷病整合服務情形,得辦理認可醫療機構聯繫會議;認可醫療機構並應派員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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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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