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第18條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8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 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各校定之。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