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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9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第三條第二款各目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 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 ,作為學生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安置之依據。 重、補修學生及延修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 生之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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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