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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20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學生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應依據各校學生獎 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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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