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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21條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修業年限日間部以三年為原則、 夜間部以四年為原則,得延長二年),已修畢應修課程及學分。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二、 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 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前項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另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 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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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