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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22條

各校依本辦法所定之規定,或為適應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之成績考查補充規 定,應提校務會議通過,並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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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