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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23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 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前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 一日施行。 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自九十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前二項各條規定,以適用於前二項施行日期入學之職業學校一年級學生為 限,並逐年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之一,自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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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