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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第6條

職業學校實施就業輔導工作項目如左: 一、協助學生瞭解自己所具專長及職業性向。 二、陶冶學生職業道德。 三、提供並分析職業有關資料。 四、實施學生就業諮商。 五、協助辦理畢業生就業後之追蹤輔導。 六、其他有關就業輔導之協商與執行事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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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