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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8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修正者,依第九條第十條前段規定辦 理,逾期者,應重新申請修訂,不受第十五條所定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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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