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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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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法 第6條
職業學校由直轄市設立。但應地方實際需要,得由縣 (市) 設立,或由私 人依私立學校法設立。 教育部審察實際情形,得設立國立職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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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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