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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法 第8條

職業學校之教學科目,以實用為主,並應加強通識、實習及實驗;其課程 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為建立職業學校基礎,國民中學之職業科目及技藝訓練,應參照前項規定 辦理。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由教育部或其委任之機關審定;其申請審定者之資格 、申請程序、費額、審查範圍、審查程序、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 規格、成書修訂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教科用書,必要時,得由教育部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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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