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學校法 › 第7條

職業學校法 第7條

職業學校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直轄市設立者,應由直轄市政府核准, 報請教育部備查;由縣 (市) 設立者,應由縣 (市) 政府核准,報請教育 部備查;私人設立者,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職業學校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