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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第4條

標示之形狀種類如下: 一、圓形:用於禁止。 二、尖端向上之正三角形:用於警告。 三、尖端向下之正三角形:用於注意。 四、正方形或長方形:用於一般說明或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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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