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 第5條

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第5條

標示應依設置之永久性或暫時性,採固定式或移動式,並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大小及位置力求明顯易見,安裝穩妥。 二、材質堅固耐久,並適當處理所有尖角銳邊,以免危險。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