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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第6條

標示應力求簡明,並以文字及圖案併用。文字以中文為主,不得採用難以辨識之字體。 前項標示之文字書寫方式如下: 一、直式:由上而下,由右而左。 二、橫式:由左而右。但有箭號指示方向者,依箭號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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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