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 第34條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34條

雇主對小型鍋爐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鍋爐本體有無損傷。 二、燃燒裝置有無異常。 三、自動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四、附屬裝置及附屬品性能是否正常。 五、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