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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42條

雇主對異常氣壓之再壓室或減壓艙,應就下列事項,每個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輸氣設備及排氣設備之運作狀況。 二、通話設備及警報裝置之運作狀況。 三、電路有無漏電。 四、電器、機械器具及配線有無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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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