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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審查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審查收費標準規範了勞動部為辦理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之設立、變更及停業、廢止等事項之審查所收取費用之標準。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7-24・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十三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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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法人或團體依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認可或變更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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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認可審查:申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顧問機構)認可者,每一申請案件,收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變更審查:顧問機構申請專任負責人、顧問人員或登記地址之變更者,按次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其顧問人員變更人數逾三人者,加收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第二款變更項目為申請已登錄之顧問人員註銷者,免收取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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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繳納規費,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現金或至金融機構電匯。 二、以金融機構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匯票或電匯之受款人,應為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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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之規費,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外,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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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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