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審查收費標準
› 第4條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審查收費標準 第4條
繳納規費,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現金或至金融機構電匯。 二、以金融機構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匯票或電匯之受款人,應為中央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法人或團體依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第五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申請…
第3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及基準如下:一、認可審查:申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顧問機構)認可…
第5條
本標準之規費,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外,不予退還。
第6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 第3條
看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審查收費標準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