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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 第4條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4條
本規則所稱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人員(以下簡稱顧問人員),指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並任職於顧問機構,從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顧問服務之人員。 前項顧問人員之類別如下: 一、提供工業防火防爆技術服務之人。 二、提供工業通風技術服務之人。 三、提供暴露評估技術服務之人。 四、提供勞工健康顧問服務之人。 五、提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顧問服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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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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