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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18條

第 四 章 促進就業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主管機關得依其意願及工作能力,協助其就業;對於缺乏技能者,得輔導其參加職業訓練,協助其迅速重返就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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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就業」的其他條文

第19條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前條訓練時,應安排適當時數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第20條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而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但已依身…第21條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績優者,得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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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