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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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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21條
第 四 章 促進就業
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績優者,得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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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就業」的其他條文
第18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主管機關得依其意願及工作能力,協助其就業;對於缺乏技能者,得輔導其…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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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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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條
看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全文
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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