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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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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20條
第 四 章 促進就業
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而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但已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規定領取補助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8條
本法第十條及第二十條所定補助,經勞工保險局審核後,應提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勞工保險監理…
「促進就業」的其他條文
第18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主管機關得依其意願及工作能力,協助其就業;對於缺乏技能者,得輔導其…
第19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前條訓練時,應安排適當時數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第21條
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績優者,得予以獎勵。
← 第19條
看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全文
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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