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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
› 第12條
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 第12條
第十條
第三項第四款及前條第四項第六款所定職業病診斷書,應由本法
第七十三條
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出具。 職業災害勞工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其他離島地區就醫者,其職業病診斷書,得由原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出具,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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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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