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本法
第七條、
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十條第一項參加本保險之受僱員工或自營作業者,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經請領
第十條之失能補助,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第三條附表所定第一等級或第二等級之失能項目,且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
前項補助,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四百元,至申請人失能程度不符合前項所定失能項目或死亡之當月止,最長為三年;申請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申請第一項補助,應備具失能照護補助申請書及其補助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