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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 第13條

未依本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條第一項參加本保險之受僱員工或自營作業者,已請領第十條之失能補助者,其遺屬不得因同一職業傷病請領第十一條之死亡補助。但死亡補助金額優於失能補助者,其遺屬得請領死亡補助扣除已領失能補助金額之差額。 未依本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條第一項參加本保險之受僱員工或自營作業者,申請第十條之失能補助後,經保險人核定應核發而尚未發給前,因同一職業傷病死亡者,其遺屬得選擇請領第十條之失能補助或第十一條之死亡補助,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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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