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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8條

第 三 章 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申請認可程序
審議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機關代表一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職業醫學、職能復健、職業重建及法律等專業人員遴聘之。 前項委員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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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