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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 第7條
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7條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成績考核,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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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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