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 第9條

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9條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敘薪、成績考核,由各職業訓練機構循行政系統,報請各權責主管機關核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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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