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職業訓練法 › 第8條

職業訓練法 第8條

第 三 章 職業訓練之實施 › 第 一 節 養成訓練
養成訓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AI 白話解釋

「養成訓練」的其他條文

第7條養成訓練,係對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國民,所實施有系統之職前訓練。第9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職類之養成訓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訓練課程、時數及應具設備辦理。第10條養成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及格者,由辦理職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 第7條看 職業訓練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