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 第13條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13條

依前條規定解除或終止委託契約者,於契約解除或終止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為訓練受託單位。但不可歸責於訓練受託單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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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