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 第12條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12條

訓練受託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除或終止行政契約: 一、主動申請終止委託契約。 二、有具體事證,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持續辦理受託事項。 三、違反或怠於執行委託契約之約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違反前條規定。 五、偽造、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六、經主管機關評鑑結果不合格。 七、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