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 第2條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職業訓練機關(構)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