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 第5條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之事項如下: 一、訓練需求之調查分析。 二、訓練職類與課程之規劃、師資教材設備之設置及開發。 三、訓練課程之執行。 四、學員招生錄取作業、訓練期間及結訓後就業或轉業之輔導。 五、達成訓練效益之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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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