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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 第21條

職能治療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非職能治療所,不得使用職能治療所或類似之名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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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