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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 第22條

職能治療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職能治療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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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