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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 第36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條規定或未符合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或未符合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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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