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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 第39條

職能治療所之負責人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職能治療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職能治療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人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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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