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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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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第15條
第 三 章 製造、輸入及輸出
輸入肥料,凡含有動物、植物之有機質成分者,皆應符合動物、植物檢疫之規定。檢疫不合格者,應予退運或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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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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