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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第15條

第 三 章 製造、輸入及輸出
輸入肥料,凡含有動物、植物之有機質成分者,皆應符合動物、植物檢疫之規定。檢疫不合格者,應予退運或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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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輸入及輸出」的其他條文

第12條肥料應經過包裝及標示後,始得運銷。但國內生產之堆肥,由工廠(場)直接運至農地施用者,不在此限…第13條肥料標示,應以中文記載下列事項︰一、肥料登記證字號。二、肥料品目。三、登記成分、性狀及包裝重…第14條製造或輸入之肥料,其品質應符合本法規定,標準檢驗主管機關並得實施檢驗。前項所稱品質,係指符合…第16條國內製造專供輸出之肥料,除應註明產地外,其品目、規格、包裝或標示,得按國外買方要求,不受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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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