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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第14條

製造或輸入之肥料,其品質應符合本法規定,標準檢驗主管機關並得實施檢驗。 前項所稱品質,係指符合登記成分及依第四條所訂定公告之規格。 肥料檢驗之作業程序及收費標準,由標準檢驗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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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