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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第13條

肥料標示,應以中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肥料登記證字號。 二、肥料品目。 三、登記成分、性狀及包裝重量、容量。 四、肥料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名稱及地址。 五、肥料製造工廠(場)名稱及地址。 六、使用方法及使用量。 七、製造年、月、批號及有效期限。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標示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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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