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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第6條

製造、輸入專供研究、試驗或辦理登記用之肥料樣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 前項肥料樣品之包裝、容器上,應載明「樣品」字樣,並不得販賣或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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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